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家庭。
二、學雜費: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指學
    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就讀臺北市立大學者,指學費、雜費、學分
    費、學雜費基數及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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