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
    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
    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中學區,由本府教育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
    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本學區:國中學區劃分,分校分區設置,一個國中劃分一個
          學區為其基本之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
          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某一國中之學區範圍除基本學區、共同學區外,經本
          府教育局核定之區域範圍,在此學區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
          該校。

三、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基本學區劃分原則:
          1.保障學生就學。
          2.均衡學校發展。
          3.依據各校容量。
          4.顧及學生通學。
          5.配合社區發展。
          6.調適班級人數。
          7.參考各方建議。
    (二)共同學區劃分原則:除依基本學區原則劃分外,另包括下列原
          則之一者。
          1.國中改制高中而有實際需要者,例如該校與鄰近學校容量相
            當、距離相近等而有需求者。
          2.新設國中而有實際需要者。
          3.國中校舍須重大修繕者。但修繕完竣後,即回復原學區規劃
            。
          4.其他實際需要者。
    (三)大學區劃分原則:
          1.國中辦理教育實驗方案並經本府教育局核備者。
          2.配合相關政策規劃者。

四、國中採學區制,國中以招收設籍本學區內之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國小)畢業生為主。但該國中之學生人數容量超過時,得改分發至鄰
    近之國中就讀。
    國中之特殊班或實驗班之學生、特殊身分學生及各該國中本校教職員
    工子女,得依有關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五、本府教育局為使本市國中學區劃分、調整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得邀請各方代表成立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局局
    長或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局主任秘書擔任;其
    餘各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二名。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一名。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名。
    (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國中校長代表七名。
    (六)臺北市國民中學家長會聯合會代表二名。
    (七)臺北市教師會代表二名。
    (八)專家學者代表三名。
    委員會得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聘派之,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府教育局、本市區公所及各國中、國小得向委員會提出學區調整案
    ,惟本市區公所及各國中、小之提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由本府教育局另
    行函告之。
    本市區公所之提案,須由各里辦公處彙整所轄各鄰之學區調整提案表
    (如附件)並經里民大會決議後,彙送區公所,且經各該區公所區務
    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各國中、國小之提案,須彙整學校行政單位、教師(會)及家長會等
    學區調整提案表(如附件)並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七、學區調整案,應由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員
    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八、新學區之劃分及學區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