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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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其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設籍本
    市,並有居住事實,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表一),並附轉學證明書
    、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復信函(如表二)及戶口名簿向
    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俟擬轉入國民中學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轉入
    。

三、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學期超過三分之二時,得勸其俟學期結
    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如學生因故不回原國
    民中學就讀,欲轉入本市國民中學應協助其辦妥轉入手續。

四、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須於原就讀國民中學辦妥轉出手續。

五、本市國民中學各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核定額滿之學生人數,應
    報請本局核定該年級為額滿國民中學並核定改分發之國民中學,免收
    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國民中學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
    其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並填發額滿國民中學轉介單交
    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國民中學報到,改分發國民中學除已經本局核准
    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

六、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
    原因而出現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受理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應注
    意事項如下:
    (一)每年暑假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自寒假起十日內,於校
          門口及網站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及各年級缺額。
    (二)前款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含現有各年級學生數及缺額)應於
          公告日前七日送局核定,俟本局核定後始得公告週知。
    (三)轉入生審核方式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
          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額滿國民中學相關分發方式辦理,惟
          不受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籍之限制。
    (四)招收轉學生未達額滿時,得繼續招生至補滿為止。
    (五)寒、暑假登記日截止後三日內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並通知
          學生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局,其後不得再
          招收轉學生。
    (六)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國民中學自行順延。
    (七)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止,其
            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各班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
            標準時,始得招收轉學生。

七、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欲返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應於領取轉學證
    明書後一週內,向原國民中學申請返校,不受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限
    制。

八、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如確有居住事實應即准予轉入並通知
    其辦理註冊手續。
    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局規定該年級額
    滿人數標準,確實無法容納時,應分發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
    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註本局公布為額滿國民中學改分文號。

九、學生轉出後,應於三日內向轉入國民中學報到,並於七日內完成轉入
    報到手續,轉入國民中學應即將入學回復信函填妥寄回,並將訊息通
    知轉出國民中學。轉出國民中學如於三日內未接到轉入國民中學回覆
    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及學
    生異動名冊建檔存校備查。

十一、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入學,於其原
      因消滅申請入學時,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本市所屬學區之國民
      中學申請入學,國民中學得以鑑定方式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二、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本市學區內國民中學之分散式資
      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學區內學校無集中式特教班則就近安置行政
      區內有設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為原則。

十三、少年保護個案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本局轉介者,不受
      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限制。

十四、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社政機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本市國民中
      學(不受額滿國民中學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
      ,並向原就讀國民中學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
      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國民中學與原就讀
      國民中學協調之。
      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市為實施範圍。

十五、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俟其回國後,檢附戶口
      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
      學,該國民中學額滿時,分發至本局核定之改分發國民中學就讀。
      前項因出國應辦理轉出學生,經通知於一個月內仍不辦理轉出者,
      學校得視同轉出之處理。

十六、由國外、大陸地區來臺之學生(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向本局申請、僑生逕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戶口名簿或居
      留證及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就
      讀適當之年級。該校額滿時,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十七、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
      入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十八、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申請就讀,應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來臺就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至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十九、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本市現住學區內國民
      中學,編入適當年級,並給予學籍。

二十、私立國中轉學另依臺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計
      畫辦理。

二十一、國民中學不得以學生行為或適應等理由,要求學生或家長辦理轉
        學手續。如有不當情事,由本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