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
  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