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 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