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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校對於學生獎勵案件,以公開表揚為原則。 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 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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