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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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
    外教學活動之實施,擴充學童知識領域,增進其見聞,以提高教學效
    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
        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
        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體驗學習: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
        規劃之專業考量,應由學校內教師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家長
        參與共同研訂。

三、活動方式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體驗、探索、參觀、訪問、調查、鑑賞、寫生、
    遊覽、遊戲、操作、交誼或其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四、實施類別
    學校校外教學實施類別如下: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做教學活動
          。(如社區步道、商家機構、參觀寫生等,以半日內為原則)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
  (二)班級、組群或學年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以小組、班級、社團、班級及學年為單位,得分班或合班組群
          方式實施。
        2.如係以全學年性活動安排為主,除配合本市社教機構及育藝深
          遠方案之定期安排外,得依教學需要自行規劃不定期實施。
        3.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並
          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與申請。
        4.活動地點:低年級以臺北市及與臺北市接壤之鄉鎮市為原則,
          中、高年級得依教學活動需要研訂。
        5.活動時間:均應於當日往返。
  (三)畢業旅行或其他專題性校外教學參觀活動
        1.畢業旅行以六年級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
          則,專題性校外教學實施對象則以中高年級為原則,活動行程
          由學校行政主管、導師與家長共同規劃。
        2.教學內容:以融匯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3.實施地點:得依教學活動需要研訂。
        4.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
        細表並核實收費,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
        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
        關規定辦理;教師部分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
        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暨『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
        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
        投保旅遊平安險,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以不超總費用百分之十為原則。

六、檢討與獎懲
  (一)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參酌各校之現況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並
        定期召開檢討以求活動進行之完善與教學成效之發揮。
  (二)實施校外教學活動認真負責,績效良好之教師及輔導人員,由學
        校酌予獎勵;其辦理工作不力、費用收支不明者,有關人員應予
        議處。

七、注意事項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日期與地點的選擇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
        路程遠近、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並應事先勘
        察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資源等。
  (二)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親自參與,必要時可邀
        請家長共同研訂,並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備。(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
  (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其他原
        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
  (四)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有一名成人專責輔導與照護。(中
        高年級每組二十名學生,低年級每組十五名學生,且每班至少有
        一名應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可由
        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五)學校舉辦所有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
        務及求助管道(如電話、地址),舉辦市外校外教學活動,原則
        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倘若人數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
        、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六)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陪同參與或協助,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
        行參觀活動,並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
        事件,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宜。
  (七)領隊、輔導教師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時發生
        氣候變化、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以
        確保學童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身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
        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八)如有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
        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
        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出發前學
        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檢核表參考範例如附
        件二)。
  (九)有關校外教學實施流程與作業補充事項,各校可參考附件三、四
        之範例,另行研訂實施之。
  (十)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學校主辦,並以學校為簽約主體,及依政
        府採購法令辦理。
  (十一)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