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及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有關規定訂定。
|
二、目的:瞭解本市公私立幼稚園現況,並獎勵辦理績優及輔導辦理成效
較差之幼稚園,藉以導引幼兒教育之正常發展與品質之提升。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實施日期: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
五、評鑑方式:兼採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
六、評鑑內容:
(一)行政管理
(二)環境與設備
(三)教保活動
|
七、評鑑對象:
(一)自我評鑑: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委員評鑑:
1.自我申請:凡立案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曾獲教育局獎勵之
私立幼稚園,得申請委員評鑑,(申請園數超過時,依申請先
後次序決定之。)
2.抽籤決定:申請評鑑不足額時,由本局就三年內尚未接受委員
評鑑之幼稚園中抽籤補足。
|
八、評鑑程序:
(一)自我評鑑:
┌─────┐ ┌─────┐┌─────┐
│評鑑小組到├─┤參觀園區 ├┤進行分項評├─┐
│園聽取簡報│ │ ││鑑 │ │
└─────┘ └─────┘└─────┘ │
┌──────────────────────┘
│┌────────┐ ┌────────┐
└│評鑑召集人召開小├─┤評鑑召集人召開小│
│組會議 │ │組會議 │
└────────┘ └────────┘
(二)委員評鑑:
1.初評
┌─────┐ ┌─────┐
│成立自我評├─┤實施自我評├┐
│鑑小組 │ │鑑 ││
└─────┘ └─────┘│
┌───────┘ ┌──────┐
│┌───────┐│報局備查乙份│
└┤國務會議議定自├└──────┘
│我評鑑結果 │┌──────┐
└───────┘│報局備查乙份│
└──────┘
2.複評:就初評結果進行複評
3.抽評:就複評結果進行抽評
|
九、評鑑結果:
(一)評鑑報告分送各園作為改進之參考。
(二)由評鑑委員會審查評定,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獎勵,評鑑成績
不佳者,一律列入追蹤輔導。
|
十、獎勵方式:
(一)記功或嘉獎:以辦理績優公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二)獎牌:以績優或分項績優私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三)獎勵金:以績優私立幼稚園中擇優選出八所之內予以獎勵,每園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正。
|
十一、受獎之私立幼稚園其獎勵金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者,本
局除追回獎金外,五年內不再予以獎勵。
|
十二、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增置之教學設備,應列入財產登記,並報局核
備。
|
十三、獎勵金之核撥:受獎之私立幼稚園應於接獲獎勵通知後於規定期限
內檢附左列文件申請撥付:
(一)核定獎勵金額收據(董事長或負責人、團長、主辦會計出納人
蓋職章)。
(二)經費支出憑證(或發票)須經有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
(三)採購設備之估價單,核定採購設備明細表。
(四)財產清冊。
|
十四、評鑑獎勵手冊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