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園評鑑暨獎勵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及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有關規定訂定。

二、目的:瞭解本市公私立幼稚園現況,並獎勵辦理績優及輔導辦理成效
    較差之幼稚園,藉以導引幼兒教育之正常發展與品質之提升。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實施日期: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五、評鑑方式:兼採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六、評鑑內容:
  (一)行政管理
  (二)環境與設備
  (三)教保活動

七、評鑑對象:
  (一)自我評鑑:各公私立幼稚園。
  (二)委員評鑑:
        1.自我申請:凡立案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曾獲教育局獎勵之
          私立幼稚園,得申請委員評鑑,(申請園數超過時,依申請先
          後次序決定之。)
        2.抽籤決定:申請評鑑不足額時,由本局就三年內尚未接受委員
          評鑑之幼稚園中抽籤補足。

八、評鑑程序:
  (一)自我評鑑:
        ┌─────┐  ┌─────┐┌─────┐
        │評鑑小組到├─┤參觀園區  ├┤進行分項評├─┐
        │園聽取簡報│  │          ││鑑        │  │
        └─────┘  └─────┘└─────┘  │
        ┌──────────────────────┘
        │┌────────┐  ┌────────┐
        └│評鑑召集人召開小├─┤評鑑召集人召開小│
          │組會議          │  │組會議          │
          └────────┘  └────────┘
  (二)委員評鑑:
        1.初評
          ┌─────┐  ┌─────┐
          │成立自我評├─┤實施自我評├┐
          │鑑小組    │  │鑑        ││
          └─────┘  └─────┘│
                        ┌───────┘  ┌──────┐
                        │┌───────┐│報局備查乙份│
                        └┤國務會議議定自├└──────┘
                          │我評鑑結果    │┌──────┐
                          └───────┘│報局備查乙份│
                                            └──────┘
        2.複評:就初評結果進行複評
        3.抽評:就複評結果進行抽評

九、評鑑結果:
  (一)評鑑報告分送各園作為改進之參考。
  (二)由評鑑委員會審查評定,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獎勵,評鑑成績
        不佳者,一律列入追蹤輔導。

十、獎勵方式:
  (一)記功或嘉獎:以辦理績優公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二)獎牌:以績優或分項績優私立幼稚園為對象,擇優獎勵。
  (三)獎勵金:以績優私立幼稚園中擇優選出八所之內予以獎勵,每園
        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正。

十一、受獎之私立幼稚園其獎勵金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者,本
      局除追回獎金外,五年內不再予以獎勵。

十二、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增置之教學設備,應列入財產登記,並報局核
      備。

十三、獎勵金之核撥:受獎之私立幼稚園應於接獲獎勵通知後於規定期限
      內檢附左列文件申請撥付:
    (一)核定獎勵金額收據(董事長或負責人、團長、主辦會計出納人
          蓋職章)。
    (二)經費支出憑證(或發票)須經有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
    (三)採購設備之估價單,核定採購設備明細表。
    (四)財產清冊。

十四、評鑑獎勵手冊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