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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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幼兒園校外教學活
    動有效規劃及實施,擴充幼兒知識領域,增進生活經驗,以提高教學
    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
          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
          校外教學活動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
          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
          候及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體驗學習:
          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
          業考量,應由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
          家長參與共同研訂。

三、活動方式
    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應適時結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並得以體
    驗、探索、參觀、遊覽、遊戲、操作、交誼或其他校外教學等方式實
    施之。

四、實施類別
    (一)步行可及之社區內校外教學活動
    (二)需搭乘交通工具之校外教學活動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
          實收費,隨隊教保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幼兒園編列經費
          支應,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
          則。

六、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應考量幼兒身心需求、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
          生、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
    (二)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應依不同年齡層之幼兒擬訂校外教學活
          動計畫表(附表一),並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事前實施分工(附表二)並勘察地點填
          具勘察紀錄表(附表三),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並於活
          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議。
    (四)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
          務及求助管道(如電話、地址),舉辦本市以外校外教學活動
          ,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如人數不足,得商請有護理知識
          、經驗及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五)幼兒分組應事先安排,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
          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
          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照顧者可由幼兒園加派工作人員
          或徵求家長同意協助。
    (六)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以幼兒步行可及之活動地點為優先考量,
          且不得未經家長允許擅自帶領幼兒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活動
          地點。
    (七)幼兒園帶領幼兒前往活動地點,應以班級或全園為單位,其活
          動地點以本市及與本市接壤之行政區為原則,活動時間均應於
          當日往返。
    (八)幼兒搭幼童專用車載運時,應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
          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辦理,並符合本點第五款有關照顧
          比之規定;以租用車輛載運,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
          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
          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
          訂定合約(附件一);出發前幼兒園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
          各項安全事項(附表四)。
    (九)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校外教學作業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
          (附圖一及附圖二)。
    (十)幼兒園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及取得書面同意,幼兒如
          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宜在家休養。
    (十一)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
            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