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增進教師
    專業知能與提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含出國進修),悉由服務學
    校依權責審核。

四、教師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原校服務滿一年後,始得申請進修學位。但新
    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受此限。

五、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由本局或服務學校依任務需要主動薦送者外,同意進修者進修
        系所須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並由教師提出研究計畫陳報
        校長核定後存校備查。
  (二)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
        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
  (三)參加公餘進修暨新進教師任職前已參與進修者,在不影響教學或
        行政工作原則下,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教師進修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局或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或指派全時進修者,視上課實際需要
        給予公假。
  (二)經本局或服務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
        給予半天公假兩次。惟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並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經本局或服務學校同意全時進修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但事
        後經學校同意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五)進修中之新進教師,除於招聘時另有約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惟薦送、指派或同意單位,係指原服務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或學校。

七、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經發覺勸阻未果或已完成進修者,依相關
    規定予以議處。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進修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以學期
    為單位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
    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其
    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九、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當學期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
    職,逾期經學校通知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留職停薪進修超過一年
    以上,如需提前申請復職者,應於學校發聘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
    提出申請。

十、教師申請進修或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進修方式,惟均須
    以學期為單位。

十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以修業年限為限,但不同學位之進修可分次
      申請,其期限得分別計算。留職停薪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經原校校長同意,始得申請延長,惟
      其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十二、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
      修。如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
      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依本要點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
      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
      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十四、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準據及納入教師聘約。

十五、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