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飼養、繁殖動物,推廣保育知識,提供民眾教育休憩場所,特設立臺
北市立動物園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
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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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局為
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物園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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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場租、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舉借債務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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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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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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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
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
依規定程序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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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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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
計處、教育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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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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