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辦理不善者, 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減少補助或命其停辦;必要 時,得終止行政委託契約。 前項停辦期間及終止行政委託契約後,教育局得於必要時逕委託臺北市市 立學校辦理。 第一項減少補助、停辦或終止行政委託契約之事由,應於行政委託契約定 之。 第一項停辦及終止行政委託契約,應提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