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設立與停辦、評鑑、爭議事項及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工作。
審議會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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