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消弭惡性補習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實施要點依據本局六十三年九月三日北市教輝人字第三一五八六號
    令訂定。

二、實施方法:
    甲:本局方面:
    (一)責成督學加強分區重點視導:
        1.各區督學加強於晨、午間及放學後抽查學校活動情形。
        2.督學應於參加各校幹部會議及動員月會時說明禁止惡補及使用
          參考書。
    (二)對學校確有研究成果之教師優予獎勵。
    乙:學校方面:
    (一)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課務組長、人事等,每日不定時
          查堂(勤),促使教師按照日課表正常上課,以免利用技能科
          時間補習。
    (二)訓、教二處及導護老師在早晨自習及中午靜習時間,應加強巡
          視各教室。
    (三)實施集體放學,除核准留校輔導之學生(球類、田徑、合唱、
          樂隊)以外,一律不准留校,並由值日導護巡視全校,防止留
          校補習,各項球類等輔導亦不得超過下午五時放學。
    (四)由教務、訓導二處主任不定期抽查,並嚴禁學生攜帶禁止使用
          之參考書、測驗卷等到校。
    (五)校長利用教職員朝會勉勵同仁多研究教材具,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高教學效果。
    (六)利用母姊會,向家長宣導政令,期以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為重,
          主動禁止其子弟參加惡性補習。
    (七)校長暨教務訓導主任應經常抽調學生個別談話,以期明瞭各班
          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