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大學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主
    任委員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
    長指派之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
    (五)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五款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審議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審議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專家學者及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
    局長指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
    會決議設立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