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跨校服務合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臺北市中小學體育班應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
    要點第九點規定,落實安排專項術科課程,且國小以上午實施為原則
    ,訓練時間除專項術科課外,尚可利用外加之晨光、午間、放學後及
    例假日等,並應於寒暑假進行集訓。

三、中小學合聘專任運動教練,其簽約以人員納編學校為主聘,另一學校
    從聘,共同聘任之,並接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督導
    及統籌調派,負責學生培育指導工作。

四、接受專任運動教練服務之中小學,應共同組成專任運動教練跨校服務
    規劃小組,由主聘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兩校成員參加,成員包
    含學校教務、學務、人事主任及體育組長等相關人員。

五、中小學專任運動教練跨校服務規劃小組須依據本要點,進行專任運動
    教練所跨學校服務時數、內容、場地、相關訓練計畫等之審議與協調
    ,並做成決議。專任運動教練保險加保、勞工退休金提撥及交通費等
    事項,統由主聘學校辦理。

六、為利人才發掘與培訓銜接,服務於國中或國小之專任運動教練須跨校
    服務另一所國小或國中,所跨學校由本局統一調派,惟經教育局核可
    者不受此限。

七、專任運動教練之服務時數,每週總計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服務時間
    以第二點之時間為主,跨校服務之訓練時數比例由專任運動教練於跨
    校服務規劃小組提出跨校訓練計畫報告後,再由該小組商訂之。

八、中小學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之年度考核,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由主聘學校之教練評審委
    員會參酌從聘學校之具體意見,召集相關考核會議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

九、中小學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之績效評量,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給分基準辦理。主聘學校之教練評審委員
    會應彙整從聘學校送達之評量表件及佐證資料,召集相關會議進行查
    核,將總評結果及相關資料送臺北市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