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
          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
  二、資賦優異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
          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
          。
    (二)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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