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品行優良
          經教師推薦。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
          、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三)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
      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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