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一,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獲獎證明。
  三、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申請補助金者,並應檢附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其申請之會議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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