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一,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獲獎證明。 三、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申請補助金者,並應檢附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其申請之會議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