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工資
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
之日停支。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
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
標準表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
年終考核合於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
功餉最高級為止。

工友工資配合本局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