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資
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 之日停支。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 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 標準表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 年終考核合於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 功餉最高級為止。
工友工資配合本局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