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優良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育部七十八年八月四日臺(78)軍字第三九八四五號函頒:「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須切實貫徹督導要項」。
  (二)教育部民國八十年六月六日臺(80)軍字第二八五七五號函頒: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在校園中應扮演之角色」。
  (三)本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軍訓人事評審委員
        會決議。

二、目的:為激勵優良軍護人員,啟發其專業精神,提高教育效果,以促
    進本市軍訓工作之推展。

三、遴選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職業)以上學校暨受本局督考之部屬
    學校所屬現職軍護人員,對軍護教學、學生生活輔導、保持維護校園
    安寧及維護學生安全上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四、遴選人數及限制條件:
  (一)任職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一年(含)以上,且近三年未接受本案
        表揚者。
  (二)本局軍訓室得依工作績效推薦若干員。
  (三)各分區召集人得推薦一至三員。
  (四)每校以推薦一員為原則,軍護人員超過十人者得增薦一人,每增
        加十人得再增薦一人。
  (五)各校(單位)荐送表揚人員,經分區召集學校複評後再經本局評
        選小組決選,選出十人接受表揚。

五、遴選標準:
  (一)執行教育政策,承辦校務不遺餘力,而有卓著貢獻者。
  (二)振奮民族精神,激勵學生愛國情操,參與學生社團及其他活動,
        而有顯著成效者。
  (三)推展軍護教學、提昇教學品質,對教材、教具、教法之研究、改
        進、製作或創新、發明,經實驗而有實際增進教學效果,足資推
        廣者。
  (四)建立新觀念,運用新方法,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工作,成效卓著者
        。
  (五)保持校園安寧,維護學生安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充分發揮教育愛及教育專業精神,具有端正社會風氣之特殊事蹟
        者。
  (七)遴選人員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者,必須品德優良,操守端正,三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六、選拔程序:
  (一)初選:各校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荐選,並填具推荐名冊一式二
        份送分區召集學校。
  (二)複選:分區召集學校人事組主任教官完成訪視查核後併同分區推
        薦人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室參加決選。
  (三)決選:由本局軍訓室編組評選小組評定後,簽請局長核定。

七、獎勵:決選當選人員每人頒發獎狀乙幀,獎品乙份,並於媒體刊載表
    揚。

八、其他: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二)本要點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