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館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解說員等五項職位。

三、本館聘任人員遴聘資格,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並需具相關專業條
    件者聘任之,其資格如下:
  (一)館長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外,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聘任,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國內外大學天文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2.具有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3.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者。
        4.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
            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
            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本館副研究員職務滿五年,並曾任天文相關工作八年以
            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者。
        2.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相
          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者
          。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講師、助理研究
          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
          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有關專門著作者
          。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
          關專門著作者。
  (四)研究助理、解說員: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大學或獨立學院
        畢業,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者。

四、本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之助理研究
    員、研究助理、解說員等現職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得比照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逕依原專業人員遴聘要點(臺北市
    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府人二字第八六00三五二五00號函核定本
    及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府人二字第八六0四五八一一00號函修正第二
    點)規定辦理送審,不受本要點遴聘資格之限制。

五、本館聘任人員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聘
    任。

六、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評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
    定是否續聘。

七、本館聘任人員,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聘任人員評審暨考核委員
    會審議,始得解聘。
    本館聘任人員,除館長外,在聘約存續期間,如具有本館聘任人員考
    核要點第七點所規定,年終考核連續二年考列乙等,且考核分數平均
    不滿76分、連續三年考列乙等或一年考列丙等不予續聘等情事之一者
    ,本館應依前開考核要點相關規定不予續聘或終止聘約。

八、有關本館聘任人員聘約、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考核要點均另
    定之。

九、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退休、保險、撫卹等事項準用教育
    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館聘任人員之差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