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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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
    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
    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點,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含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專任輔導員、兼任輔
    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三、輔導人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
              教師,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
              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服務表現良好。
           (2)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全國性課程與
              教學相關獎項、或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提出具體佐證資料(
              例如發表期刊論文、出版書籍等)。
    (二)兼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
              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人員之退休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
          專家。

四、輔導人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
          計分析、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
          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二)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
          習評量等。
    (三)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
          理性思維且能團隊合作。

五、輔導人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及新住民語
          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
          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特殊教育、圖
          書館教育及家庭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文及新
          住民語文)、數學、社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
          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資
          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幼兒教育及家庭
          教育。
    (三)其他:視輔導小組依相關規定聘任之。

六、輔導人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
            位人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兼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
            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三)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七、輔導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人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
          依其實際授課情形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
          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
          、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人員之年
          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
          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
          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
          歷仍比照教師認定。
    (四)輔導人員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
          間請假達二分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輔導人員
          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擔任輔導人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
          學年度如應聘擔任輔導人員,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並經原屬
          輔導小組之召集人同意後回任。
    (五)輔導人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
          時,給予敘獎鼓勵;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輔導小
          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
          團輔導人員服務績效評核實施計畫評核結果給予輔導人員所屬
          學校每學期至多四千元,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及創新教學發展、
          社群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
          導員,得核實編列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
          教學觀念和技巧,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費評選優
          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人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
          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
          校進行教師專業成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團務工作效益並
          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
          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以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
          作。

八、輔導人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並由任職學校核
    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