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教務處、學生事務處、教導處及總務處等主
          任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所
          置研究發展處主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
          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
          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
            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
            術才能教育班):集中式班級每班三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三人,專任師資包含體育教師及專
            任運動教練。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
          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七)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十二班以下六人,十三班至二
          十班七人,二十一班至二十八班八人,二十九班至三十六班九
          人,三十七班至四十五班十人,四十六班至五十四班十一人,
          五十五班至六十三班十二人,六十四班至七十二班十三人,七
          十三班至八十班十四人,八十一班至八十八班十五人,八十九
          班至九十六班十六人,九十七班至一0四班十七人,一0五班
          至一一二班十八人,一一三班至一二0班十九人,一二一班以
          上者二十人。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八)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
          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
          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九)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
          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十一)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二)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
    之配置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
    年完成。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
    系統管理師,由現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
    模大小做彈性調整,以利校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