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稽查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及督導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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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暨公立各級學校含籌備處及幼稚園(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依下列分層負責辦理:
(一)承商應辦理一級品管作業:
1.依合約規定於開工前提送品管計畫書,供監造建築師及主辦機
關審查並據以實施第一級品質管制(包括辦理材料審查及材料
檢驗等作業以證明材料品質符合合約及相關規範規定)。
2.應指派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可之品管工程師負責該工程所有
之品管作業。
3.應派遣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可之具備工地主任以上資格之專
案工程師以其全部時間監督本工程。
4.派遣之品管工程師若因故需變更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
關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
5.每日須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自主檢查表等並提送監造建築
師事務所初核後轉陳主辦機關複核。
6.各項材料試驗應至少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監造建築師事務所轉
陳主辦機關知照,且須送至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國立臺灣科技
大學或監造建築師事務所及主辦機關同意之材料檢驗機構試驗
。
7.除依前述各品管要點外,仍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品管
作業。
8.工程所有之文件資料及檢、試驗報告等,皆應記錄,並接受主
辦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二)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應辦理二級品管作業。
1.負責督導承商依照合約圖說規範及經核可之品管計畫(含施工
品質管制計畫、材料品質管制計畫、工地安全衛生計畫)辦理
品質管制作業。
2.依工程合約內容擬定工程監造計畫(含施工品質查核表、合約
材料檢驗總表及材料、設備品質查核紀錄表)於開工前提送主
辦機關審核並據以實施二級品管作業。
3.應派遣至少一名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監造工程師以其全部時間辦
理本工程之監造作業。
4.派遣之監造工程師若因故需變更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
關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
5.初核承商每日送交之監工日報表、自主檢查表等文件並送請主
辦機關複核。
6.應隨時主動針對施工項目予以查核,填製「施工品質查核表」
;並對工程材料、設備予以查核,填製「材料設備品質查核紀
錄表」;另「合約材料檢驗總表」所列之材料,應報請主辦機
關派員抽查,並彙整材料檢驗統計表。
7.除前述各項品質監造要點外,仍應依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
監造作業。
(三)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1.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由機關首長兼任組長,總務主任(組長
)兼副組長、組員由總務處、會計室及相關處室派員組成,負
責各項工程之相關督導業務。
2.工程督導小組每月至少就施工、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環境
之安全衛生管理予以全面查核二次,並填製「施工品質督導查
核表」。
3.「合約材料檢驗總表」所列材料,應依據委託監造建築師事務
所提送之檢驗申請表派員辦理抽驗並審核試驗報告。
4.審核監造建築師事務所填報之各項品質查核表,並俟各項缺失
限期改善後予以複查,改善前須追蹤列管,直至改善完成。
5.依據本局督導查核之結果,就施工缺失通知並督促委託監造建
築師事務所及承商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報請複查。
(四)審計機關之查核及本府監辦單位之督導、查証、評鑑報告等有
關施工缺失,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應即通知承商限期改善,並填
報改善情形回報單,於規定期限內陳送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
報請本局針對上述施工缺失之改善情形派員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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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程序及督導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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