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維護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寧,依據六十
    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69)訓字三三三三二號函會同內政部(
    69)臺內警字第四五九二三號函共同頒「加強防止不良青少年騷擾學
    校園區及學生協調執行事項」。及教育部轉行政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
    五日臺(72)教字第一五九四號函修訂核定實施「加強維護學生安全
    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為防制不良份子侵入學校滋事,各校應主動負起維護校園安寧責任,
    切實做好校園內部之安全維護工作。

三、各校對有關各種安全設施,如電話、警鈴、門鎖、防盜窗、路燈、自
    衛器材以及值勤人員之手電筒、女生攜帶之口哨等用具,均應切實檢
    查充實,務求能有效防制不良份子騷擾滋事。

四、各校應將教職員工等妥為編組輪值,加強實施內外巡邏,防止學生涉
    足不正當場所或在校外遊蕩滋事。

五、各校應加強門禁管制,教職員工、學生進出校園宜配帶識別證或請假
    證明單,對各類車輛進出校區尤應加強管制,並經常作不定期學生攜
    帶物品安全檢查,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六、各校負責門禁(警衛)人員,由本局洽請警察局實施專案訓練,以便
    發揮警衛功能。

七、各校對槍械、爆裂物、化學實驗物及實習工廠等,應慎重遴選專人管
    理,嚴格管制與檢查。

八、各校導師、訓導人員等,應做好識生知生工作,經常舉行家庭訪問或
    約請學生家長面談,遇有學生違規情事,應即與家長聯繫,共同檢討
    問題所在,施以適切之輔導。

九、各校應利用朝會、週會、班會及其他適當時間,實施法律常識教育,
    簡介不良份子慣用技倆,指導女生防身術與外出居室安全應注意事項
    ,以增強學生自衛應變能力。

十、各校應定期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邀請管區警察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共同研商有關防制外力騷擾學校,維護校園安寧事宜。

十一、各校應洽請轄區警察單位在校區附近設置巡邏箱,加強校區巡邏查
      察,澈底清除學校附近社區不良份子及幫派,並嚴格取締校園附近
      違規營業之不正當遊樂場所,俾學生安心求學。

十二、各校應設置與管區警察派出所間之專用警鈴或記憶電話,俾使臨急
      通報請求支援〔(一一○)是請求警方支援最迅速之電話〕。

十三、各校應隨時向警察單位提供因不良行為退學、休學學生名單(學生
      名單按姓名、年齡、籍貫、住址造冊送轄區派出所及少年隊)及校
      區附近不良青少年幫派活動情形不正當遊樂場所資料,藉以追蹤輔
      導及時防制與取締。

十四、各校應於每學期切實調查寄居校外學生分佈情形,除指定適當教職
      員專責輔導其生活及其安全維護外,並分區(以警察分局轄區為準
      )造具名冊送函送轄區警察分局配合辦理。

十五、設置學生宿舍之學校,應鼓勵遠途學生儘量住校,對住校學生除加
      強生活管理外,並輔導成立自治編組,發揮守望相助功能。

十六、有女生就讀之各校,應注意培養其結伴互助之習慣。

十七、補校及附設夜間部之各校,應比照日間部,強化導師制度,切實負
      責學生管理與輔導工作,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十八、各校與鄰校應構成連絡,遇有外力侵入校園滋擾能彼此適切支援,
      構成網面。

十九、各校應與熱心之家長協調,義務協助共同防範。

二十、各校應加強學生生活輔導,注意學生有無參加不良組織,如發現有
      犯罪或虞犯行為時,應連繫警察機關處理。

二十一、各校應定期或不定期邀請學生家長座談,推展親子教育,敦促家
        庭負起管教責任。

二十二、商請警察機關協助支援事項:
      (一)明確區分學校所在地隸屬之管區派出所,並通報學校。
      (二)在校區附近增設巡邏箱,加強各校區巡邏、查察,徹底掃除
            學校附近之不良青少年及幫派分子,並嚴格取締校園附近違
            規營業之不正當遊樂場所。
      (三)經常與學校之有關訓導或值日人員、門禁(警衛)切取連繫
            ,加強校園內外巡察工作,如有可疑人物、徵候,隨時提供
            各校注意。
      (四)針對學生下、放學及重點時間,必要時增加巡邏,臨檢勤務
            ,防止發生不良事故。
      (五)對環境複雜,可能發生騷擾之校園與場所,必要時應事先協
            調學校,實施機動性突擊清查掃蕩。
      (六)對侵入校園騷擾學生不良青少年,應迅速偵破緝捕,並責令
            其家長嚴加管教。
      (七)對學校附近青少年不良分子應建立完整資料,嚴密查訪,積
            極誘導規勸,防止其犯罪。
      (八)少年警察隊校外生活輔導巡查小組應擴大將各校列入巡查範
            圍。
      (九)與轄區學校構成立即通信網路,以便學校請求支援時,及時
            予以支援。
      (十)對學校門禁(警衛)人員協助予以專業警衛訓練,以強化管
            制成效。
      (十一)將轄區內各學校附近之義警名冊及連絡電話通知學校,以
              更就近請求支援,維護校園安寧。

二十三、商請駐軍、情治單位協助支援事項:
      (一)將駐地附近之重點學校納入巡邏查察範圍,在不影響主要任
            務範圍內,每日加強巡邏注意。
      (二)與駐地附近各重點學校建立通信連絡網,遇學校發生外力侵
            入被騷擾事件時,依請求迅速達予以有效支援。

二十四、商請救國團協助支援事項:
      (一)對學校附近之不良青少年商請義工人員多與接觸交談,鼓勵
            其參與假日登山健行等自強活動,陶治其正常生活。
      (二)對警察機關列管或拘留之不良青少年,請「張老師」予以協
            助輔導感化。
      (三)經常發動工廠或社會福利機構,舉辦各種有意義之育樂活動
            ,鼓勵社區青少年參加。

二十五、加強輔導人員措施:
      (一)商請「張老師」協助輔導:
            1.配合學校輔導老師對行為異常學生,協助予以輔導,使其
              身心平衡發展。
            2.對學校附近不良青少年配合警察單位調查之資料,個別或
              集體予以輔導,激勵其參予幼獅育樂活動,減少犯罪傾向
              。
            3.加強社區青少年輔導,介紹其工作以減少遊蕩滋事。
      (二)學校輔導中心:
            1.思想輔導:引導教誨學生正確思考,週密觀察事物,審慎
              處理問題。
            2.品德輔導:使學生有重道義,守誠信的做人私德,與重秩
              序、重紀律的社會公德,以養成優美情操與氣質。
            3.生活輔導:鼓勵學生參加校內各項社團活動,增進其正當
              愛好與生活情趣。
            4.心理輔導:適時舉辦專題演講,輔導閱讀書刊,疏導情緒
              、解除疑慮,協助學生克服心理障礙。
            5.職業輔導:對未升學、未就業之畢業生應積極輔導其就業
              。

二十六、各校校際與有關警察、情治單位、駐軍、「張老師」等建立點、
        線、面的協調連絡網,並保持暢通,藉以適機通報及交換有關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