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宣導臺北市教育政策及活
    化教育新聞,並加強對重大或突發事件的處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有效處理教育新聞彙整事宜,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設聯絡人負
    責相關事宜。
    (一)本局新聞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由局長指定人員兼任,各科室專
          員擔任業務聯繫窗口。
    (二)各機關學校新聞處理,首長應指定合適人員為新聞聯絡人,負
          責新聞發言、處理及聯絡事宜。

三、各機關學校應適時行銷教育績效,對於重大或突發事件應有危機處理
    之標準作業程序。有關新聞處理內容包括:
    (一)教育政策及重要教育活動之行銷。
    (二)教育特色及重要教育措施之發布。
    (三)好人好事、溫馨感人事蹟、重要教育成果。
    (四)重大或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五)其他重要事件之新聞處理。

四、新聞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主動發布新聞時,應考量新聞性及活動準備度,俾
          提升媒體新聞採訪與報導的價值。
    (二)各機關學校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時,應即時通報本局。
    (三)有關媒體採訪有爭議性而尚未形成政策的研議事項時,應審慎
          應對,俟時機成熟再對外發布。
    (四)各機關學校新聞稿應經首長確認後發送,應審慎核閱新聞內容
          ,避免引起爭議之議題。
    (五)各機關學校發布新聞,如所擬定新聞稿交由本局統一發布時,
          本局為整體教育考量,得就內容增刪補正。
    (六)各新聞聯絡人,應經常主動關心媒體報導,掌握內容適時妥善
          處理。對於報導正面教育意義值得鼓勵者,得主動陳報首長參
          酌。對於負面報導之教育新聞,亦應提報首長,作為教育省思
          或檢討改進。如遇報導與事實不符時,應委婉與媒體記者溝通
          說明,並視實際狀況考量是否發布新聞稿澄清,或召開記者會
          統一對外說明。
    (七)各機關學校平時應與媒體記者建立良好的關係,記者採訪時應
          親切禮貌接待,提供適當資料,安排適宜場所、設備,以供記
          者處理發稿作業,並向採訪記者預告新聞發布時間。媒體記者
          到各機關學校採訪時,應安排專人陪同。
    (八)對於應保密或保護的個案,應委婉向媒體記者說明,並請其考
          量教育與輔導立場,不宜採訪報導。

五、重大或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遇重大或突發事件,應於第一時間全盤瞭解該事件
          事實,並研擬積極因應措施,作成書面資料,立即陳報本局駐
          區督學及業務主管科。
    (二)一家媒體報導時,業務主管科應通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
          注意事件發展;二家(含)以上媒體報導時,業務主管科應通
          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件
          發展;如有重大、機敏、突發或異常事件,業務主管科應立即
          通報發言人及新聞聯絡人,並通知局長及副局長,持續注意事
          件發展。
    (三)如有新聞處理必要時,應以新聞出現後三小時內回覆為原則,
          與本局新聞聯絡人聯繫,衡酌事實需要,適時發布新聞稿說明
          ,並以電話聯繫,確認資料送達。如有必要則召開記者會統一
          對外說明、發言。
    (四)各機關學校陳報資料應包括事件發展情況、媒體、議會、民眾
          反映建言、事件之積極因應作為及利弊得失。
    (五)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及新聞聯絡人應
          保持手機待機,並與本局密切聯繫。
    (六)本局新聞聯絡電子郵件地址:newsedu@mail.taipei.gov.tw,
          電話:二七二五六三三八、二七二五六三四0。

六、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紙張大小、書寫及提供方式,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採訪通知及新聞稿格式為國際標準紙張A4直式橫書,字體採標
          楷體、十四級字大小、字元間距標準及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且
          檔案應支援.doc、.docx等可文書編輯格式。
    (二)為提供媒體完整報導資訊,各機關學校除可自行聯繫記者外,
          採訪通知、新聞稿請於活動前二天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以利
          轉寄所有平面及電子媒體,便於媒體安排採訪事宜。
    (三)各機關學校發布採訪通知及新聞稿,應敘明主題、時間、地點
          、活動流程、參加人員及特色等,並加註機關學校名稱、發稿
          單位、發稿日期、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為方便媒體聯絡採訪,
          應留行動電話。
    (四)發表教育成果或舉辦教育活動應詳述活動日期、時間、地點、
          活動摘要(簡要經過及特色)。如為有延續性活動、需要民眾
          配合或涉及民眾權益者,應於新聞稿內文敘明查詢資料「網址
          」及:「如有疑問,請洽○○○先生或小姐,電話」。
    (五)活動當天應備有書面新聞稿提供給現場之媒體記者參考,如需
          再發布當日活動新聞稿,請備妥電子檔及照片三至五張( JPG
          檔,原始檔避免壓縮,無則免提供),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
          局轉知各記者。
    (六)相關活動如提供媒體有關長官之致詞參考稿,應註明:長官致
          詞請以當天講稿為憑。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新聞稿,應逕送記者電子郵件信箱,並適時張貼於機
    關網站;學校新聞稿則由本局轉寄予記者電子郵件信箱,並適時張貼
    於本局網站新聞稿專區。

八、為鼓勵積極行銷教育政策、宣揚教育績效,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
    於行銷及新聞處理有功之機關學校及個人,得從優獎勵。本局對於各
    機關學校優質之新聞稿、刊登於媒體之正面新聞,得就其新聞強度及
    影響層面等效益,於每年簽陳同意後,從優敘獎。

九、為提昇各機關學校新聞聯絡人新聞處理能力,本局應每年辦理研習或
    觀摩。

十、採訪通知範例如附件一,新聞稿參考範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