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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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機關安全,在緊急事件發
    生時能適時掌握機關動態、爭取救災時效,並綜整各相關單位力量,
    適當處理,遏止危害之惡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及所屬機關,含臺北市立圖書館、臺北市立動
    物園、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家
    庭教育中心及臺北市立教師研習中心。

三、任務編組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應設置緊急事件應變處理小組,負責緊急事件疏
        處追蹤、通報聯繫之相關作業,並將小組成員及連絡人名單送本
        局政風室及軍訓室校安中心列冊備查。
  (二)權責人員於職務有異動時,應將連絡名單及相關資訊加以更新並
        主動告知政風室及校安中心。
  (三)本局緊急事件應變處理小組,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緊急應變小
        組連繫名冊」所列人員。

四、實施方式
  (一)與區域防救災單位建立健全之聯繫管道。
  (二)於平時並應備妥完備之通報、處理相關設施儀器及文件,緊急事
        件應變處理小組應熟悉各該設施文件之操作方式及放置地點。
  (三)於事件有發生之虞及發生時,各相關人員應保持手機全天候暢通
        。當通訊全面中斷時,應以人力或他法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四)定期及不定期針對各種事件情境進行沙盤推演。
  (五)發生緊急事件時,本局及所屬機關先依權責加以採取相關疏處、
        防制措施,再依事件類型通報各該機關首長、本局政風室、軍訓
        室(校安中心)、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
  (六)政風室、軍訓室(校安中心)、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各自接獲訊
        息後,亦應互為通報及通知本局首長。

五、事件類型
  (一)陰謀危害、驚擾元首、副元首及各級機關首長安全事件。
  (二)機關發生火災、爆炸,發現爆炸(裂)物或可疑危險物品。
  (三)機關發生破壞、竊盜、搶劫、勒索或其他暴力事件。
  (四)機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工安事件及集體疑似飲食中毒事件。
  (五)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或其他災害造成機關設施損毀或人
        員傷亡事件。
  (六)陳情請願預警或抗爭事件。
  (七)經媒體大幅報導之負面新聞事件。
  (八)機關主管業務發生之社會事件。
  (九)其他重大偶突發或資通安全事件。
  (十)蒐得或接獲危安事故預警資料。

六、通報時效
  (一)危安事件
        1.重大危安事件:發生事故後三十分鐘內通報。
        2.一般危安事件:發生事故後六十分鐘內通報。
  (二)重大輿情報導
        1.平面媒體日報:平日上午七時前、假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
        2.電視及廣播:於新聞或跑馬燈首次播出之一小時內。

七、重大危安事件認定標準如下:
  (一)機關內
        1.危害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事件,造成機關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受
          傷十人以上。
        2.財物損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3.人為故意之危害或破壞事件。
        4.涉及簡任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
        5.媒體大幅報導之重大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
          事件。
        6.陳情請願人數二百人以上。
        7.發生嚴重暴力衝突造成人員傷亡者。
  (二)機關外
        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水利設施災
        害、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
        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海洋污染、疫災
        、動植物疫災、寒害、職業災害、核能災害及其他具新聞性、政
        治性或敏感性者。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應於事件發生後二日內,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
    屬機關緊急事件通報表,送至本局政風室備查。
    本局局內發生事件,則由案關科室填具通報表,依前項程序辦理。

九、本局所屬各機關應於三日內完成階段性報告並簽陳機關首長。
    本局局內發生事件,則由案關科室依前項程序辦理。

十、緊急事件通報及處理人員,得依實際執勤時間計算加班時數,核發加
    班費或補休,以每月不超過七十小時內,不受每日四小時、每月二十
    小時規定之限制。

十一、對於緊急事件能夠有效防制及即時反應者,予以獎勵;處置不當、
      延誤通報或不為通報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檢討、議處。另本局將
      定期及不定期實施通報測試,以驗證各機關單位間通聯、執行情形
      ,並據以辦理獎懲。

十二、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