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