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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