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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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