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栽植位置及間隔
  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如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等不宜
  設置,行道樹設於人行道上者,其間距離應不小於六公尺,設於中央分
  向島或分道島者,如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一公尺左右之灌木
  類樹種,其間距依其功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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