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63
人,瀏覽人次:
82538185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設計系統 新築道路未達到計畫全寬時,兩側可暫設明溝;已達計畫全寬時,若有 排水系統規劃,應依照系統同時施設排水管線;若無排水系統規劃,應 考慮設施適當之側溝。側溝之型式為L型溝,下設暗管或U型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