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設計系統
  新築道路未達到計畫全寬時,兩側可暫設明溝;已達計畫全寬時,若有
  排水系統規劃,應依照系統同時施設排水管線;若無排水系統規劃,應
  考慮設施適當之側溝。側溝之型式為L型溝,下設暗管或U型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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