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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六條
標誌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之標誌體形、顏色、大小、圖案、說明、字體反光、 照明及設置等之設計標準,應依照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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