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
  一、與既成之行人陸橋或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除情況
      特殊外,不宜少於二00公尺。
  二、應設於行人主流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須顧及行人使用之便利。
  三、坡道或出入口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線。
  四、須有標誌,明確指示其出入口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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