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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七條
都市計畫路寬在三0公尺以下時之路基壤探鑽鑽孔之最大平均縱向距離 ,規定如左: 一、GI法:五0公尺至八0公尺。 二、CBR法:一00公尺至二00公尺。 三、R值法:六0公尺至一五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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