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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條
每一平方公尺材料用量 五公分熱灌瀝青膠泥碎石或礫石面層每一百分平方公尺材料用量,參考 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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