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每一平方公尺材料用量
  五公分熱灌瀝青膠泥碎石或礫石面層每一百分平方公尺材料用量,參考
  如左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