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路肩
  地面高速道路及低降高速道路應設置路肩,每側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