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匝道最小寬度
  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左表:
  甲:小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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