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行道緣石
  人行道緣石之高度,應配合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比例決定之。其最小高度
  不得少於一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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