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照管理科:建築物有關都市計畫資料之整理運用、建造執照、雜
      項執照、拆除執照之核發與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核及建造執照有關結
      構、消防、衛生、水電等配合設備之審核等事項。
  二、施工管理科:建築物之施工管理、竣工勘驗及使用執照之核發等事
      項。
  三、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有關結構安全、建築設備、違規使用(包括停
      車場、防空避難室、各樓層使用)之檢查、處置等事項。
  四、營建管理科: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
      習、輔導及建築法規之研議、整理等事項。
  五、違建處理科:舊有違章建築之處理及新舊違章建築物、違規使用物
      之拆除執行、新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等事項。
  六、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及其組織核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
      告之管理與許可等事項。
  七、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
      蒐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稽查、區
  隊長、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小隊長
  、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處      長│簡      任│   一   │            │
  ├─────┼─────┼────┼──────┤
  │副  處  長│簡      任│   二   │            │
  ├─────┼─────┼────┼──────┤
  │ 總工程司 │簡      任│   一   │            │
  ├─────┼─────┼────┼──────┤
  │ 主任秘書 │薦      任│   一   │            │
  ├─────┼─────┼────┼──────┤
  │ 專門委員 │薦      任│   二   │            │
  ├─────┼─────┼────┼──────┤
  │副總工程司│薦      任│   二   │            │
  ├─────┼─────┼────┼──────┤
  │科      長│薦      任│   六   │            │
  ├─────┼─────┼────┼──────┤
  │主      任│薦      任│   二   │            │
  ├─────┼─────┼────┼──────┤
  │ 正工程司 │薦      任│   十   │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專      員│薦      任│   二   │            │
  ├─────┼─────┼────┼──────┤
  │股      長│薦      任│   五   │兼任人員由副│
  │          │          │(十七)│(幫)工程司│
  │          │          │        │兼任        │
  ├─────┼─────┼────┼──────┤
  │ 副工程長 │薦      任│ 二十六 │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
  │ 幫工程司 │薦      任│ 四十三 │            │
  ├─────┼─────┼────┼──────┤
  │稽      查│薦      任│   三   │            │
  ├─────┼─────┼────┼──────┤
  │區  隊  長│委任或薦任│   九   │            │
  ├─────┼─────┼────┼──────┤
  │工  程  員│委任或薦任│ 八十二 │            │
  ├─────┼─────┼────┼──────┤
  │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二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十八  │            │
  ├─────┼─────┼────┼──────┤
  │助理工程員│委      任│  三十  │            │
  ├─────┼─────┼────┼──────┤
  │辦  事  員│委      任│  十二  │            │
  ├─────┼─────┼────┼──────┤
  │小  隊  長│委      任│ 二十四 │現有僱用小隊│
  │          │          │        │長出缺,改以│
  │          │          │        │進用具有公務│
  │          │          │        │人員任用資格│
  │          │          │        │人員。      │
  ├─────┼─────┼────┼──────┤
  │書      記│委      任│  十五  │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計│主  任│          │        │            │
  │室├───┼─────┼────┼──────┤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五   │            │
  │事├───┼─────┼────┼──────┤
  │  │助理員│委      任│   一   │得列薦任(係│
  │  │      │          │        │單一編制計給│
  │室│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風├───┼─────┼────┼──────┤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合      計│          │ 三二0 │            │
  │          │          │(十七)│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
      稱指定其中二至三人辦理法制業務。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開會時,由處長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備查核定;內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