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
    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設
    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社會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代表一人。
  (六)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八)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十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十三)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專門委員、簡任技正、副總工程司或
    資深協理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及外聘委員任一性
    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單位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建議,透
        過整合方式實踐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進行
        瞭解、檢視、建議及規劃。
  (三)聽取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
  (四)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四、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熟悉該項業務之代理人出席。但第二點第一
    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本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並由研
    考會追蹤列管。

五、本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都發局兼辦之。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