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執行效率,及加強公共工程
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
查核,特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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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
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一)主計處代表一人。
(十二)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原則由機關首長兼任,惟為符合全體委員任一
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得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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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採購作業稽核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指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之工程限非本府工務局、交通局
、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機關主辦或代
辦之本府各機關工程,依工程預算金額及執行階段受理範圍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於規劃、設計
階段,機關得申請協助審查工程計畫、預算、工期、施工技術
與規範等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工程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於施工階段,遇有困難無法
解決問題,機關得申請諮詢,俾利提供建議解決方案。
(三)經機關提案且經本會報工作人員簽奉同意辦理協助審查或諮詢
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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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府外學者及專家列席提供
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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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代表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報指派工務局現職人員
兼任,辦理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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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報工作人員依個案性質簽請執行秘
書遴選或推薦,於實施個案工程協助審查或諮詢時派聘(兼)之,並
由執行秘書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隊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於完成協助審查或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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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委員或諮詢委員於聘(派)兼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分別由工務局簽報市長或執行秘書核定後解聘(派)兼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兼案件核定後,由工務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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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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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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