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執行效率,及加強公共工程
    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
    查核,特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
    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一)主計處代表一人。
    (十二)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原則由機關首長兼任,惟為符合全體委員任一
    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得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採購作業稽核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指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之工程限非本府工務局、交通局
    、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機關主辦或代
    辦之本府各機關工程,依工程預算金額及執行階段受理範圍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於規劃、設計
          階段,機關得申請協助審查工程計畫、預算、工期、施工技術
          與規範等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工程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於施工階段,遇有困難無法
          解決問題,機關得申請諮詢,俾利提供建議解決方案。
    (三)經機關提案且經本會報工作人員簽奉同意辦理協助審查或諮詢
          之工程。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府外學者及專家列席提供
    諮詢意見。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代表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報指派工務局現職人員
    兼任,辦理行政業務。

六、本會報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報工作人員依個案性質簽請執行秘
    書遴選或推薦,於實施個案工程協助審查或諮詢時派聘(兼)之,並
    由執行秘書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隊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於完成協助審查或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七、本會報委員或諮詢委員於聘(派)兼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分別由工務局簽報市長或執行秘書核定後解聘(派)兼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兼案件核定後,由工務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