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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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儘速推動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
    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成立「臺北市政府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進行本計畫之推動與協調等相關事宜,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計畫推動方式與時程之協調整合。
  (二)協調本計畫之用地取得方式。
  (三)協調本計畫法規、工程及營運等規範之制定。
  (四)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等相關事宜之協調整合。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
    小組各項事務,並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得由召集人指定臺北市政
    府技監、參事、顧問、參議若干人及下列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下置幹事若干人,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人指定有關機
    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二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七)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十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十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十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十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十六)臺北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任務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
    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出列席參
    加。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籌辦理。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