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中山橋遷建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及有效處理中山橋遷建事宜,特
    設本府中山橋遷建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市中山橋遷建之各項計畫。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本府高階人員兼任;另設委員十九人,由下列學者專家及機關首長
    兼任之:
  (一)古蹟文化專家學者五人
  (二)景觀專家學者三人
  (三)工程專家學者五人
  (四)交通專家學者一人
  (五)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處長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工務局辦理,並得設幹事五人至八人,由文化局、
    交通局、工務局及養工處派員兼任之。

五、本府各機關擬訂中山橋遷建之各項議案,應送工務局彙整後提報本小
    組審議。

六、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小
    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
    副召集人擔任之。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養工處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