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總合治水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上游保水、中游減洪、下游防洪
    之總合治水理念及總合治水對策之軟硬體工作,使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達成保水、透水、防洪、生態城市,創造生態少災宜居生活環
    境,特設本市總合治水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九人,除副秘書長外,由下列機關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
        人員兼任:
        1.工務局。
        2.都市發展局。
        3.消防局。
        4.地政局。
        5.法務局。
        6.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7.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8.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二)府外機關代表五人,由下列機關各派一人兼任:
        1.經濟部水利署。
        2.內政部營建署。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新北市政府。
        5.基隆市政府。
  (三)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十五人:
        1.水文及豪雨預警專家三人。
        2.水土保持及坡地防災專家三人。
        3.防洪及排水專家三人。
        4.治水防災資訊專家三人。
        5.都市計畫、土木、建築各一人。
    前項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聘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總合治水對策願景與策略。
  (二)研議本市總合治水相關議案。
  (三)協調推動本市總合治水理念策略。
  (四)檢討本市總合治水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總合治水其他推動事項。

四、本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副處長
    兼任;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