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設計
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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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評鑑之單位為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規劃小組(以下簡稱規劃小
組)及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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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之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委託金
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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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評鑑之工程者應按下列時機辦理評鑑事宜:
(一)本府各機關應於委託契約完成訂約後一個月內,填列「臺北市
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品質評鑑資
料表」(如附件表一)送交規劃小組列入評鑑管制。
(二)工程總進度(含規劃設計)達百分之四十後二個月內,由機關
辦理完成第一次初評(設計階段之初評),並將評鑑結果(評
鑑統計表)送交規劃小組。
(三)工程總進度(含規劃設計)達百分之七十後二個月內,由機關
辦理完成第二次初評(施工可行性之初評),並將評鑑結果(
評鑑統計表)送交規劃小組。
(四)全部工程完成後二個月內,由機關辦理完成第三次初評(綜合
評鑑),並將評鑑結果(評鑑統計表)送交規劃小組。
(五)機關送交全部三次評鑑結果(評鑑統計表)後由規劃小組辦理
複評,並即簽報本府後函送評鑑結果及處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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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階段評鑑之評鑑,由負責之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初評應由
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內成員,並得外聘委員組成。複評則由規劃小組委
員若干人及外聘委員若干人組成複評小組,外聘委員得由規劃小組召
集人於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中遴選。外聘委
員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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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件各階段評鑑表(附件表二至表五)。
(二)各階段之評鑑,以各評鑑小組成員評分之總合平均計算之。
(三)每一案件之初評總成績,由規劃小組依據機關提送之三次初評
成績統計之,其第一次初評佔百分之三十,第二次初評佔百分
之四十,第三次初評佔百分之三十。
複評評鑑小組再依據初評總成績作校核,評鑑評定最後之評鑑總成績
,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列為甲等;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而未達八十
分者列為乙等;未達六十分者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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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之程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初評由機關組成評鑑小組,按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並
自行訂定評鑑步驟。機關初評時,應詳予校核各項資料及執行
紀錄。
(二)複評由規劃小組成立複評小組,並將評鑑資料表、初評評鑑表
(已評分)及複評評鑑表(空白表)分送各評鑑委員。
(三)複評由規劃小組確認評鑑時間,並通知機關。
(四)複評評鑑步驟:
1.規劃小組工作人員說明評鑑程序。
2.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說明。
3.評鑑小組委員審查及校核評鑑初評及各項設計、施工成果及
執行紀錄。
4.評鑑小組委員實地勘查建設成果。
5.評鑑小組委員詢問及提出評鑑意見。
6.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補充說明。
7.評鑑小組委員進行評鑑討論。
8.評鑑小組主席綜合討論意見作成小組綜合評鑑意見。
9.評鑑小組委員評定成績送交規劃小組彙整。前項第四款第一
目及第九目之步驟進行時,評鑑小組得要求機關及受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退席。
(五)複評時,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應提供初評時所參酌之各
項執行紀錄備審,複評小組亦得請求其提供原始文件,以供校
核。
(六)辦理評鑑時,應由機關提供車輛及安排評鑑場地等行政支援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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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之結果及處置程序如下:
(一)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作小組填寫評鑑統計報告(如附表六)。
(二)受評之案件經評鑑總成績列為「甲等」者,本府得發函所屬各
機關於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委託技術服務
優先採用該廠商。
(三)受評之案件經評鑑總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應依合約約定
辦理處罰,並視情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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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機關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委託金額未達勞務採
購查核金額者,由機關參考本作業程序自行訂定作業程序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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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三點規定之工程,應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權利義務規定,列入招標
文件及委託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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