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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設計
    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辦理評鑑之單位為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規劃小組(以下簡稱規劃小
    組)及各機關。
三、評鑑之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委託金
    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以上者。
四、符合評鑑之工程者應按下列時機辦理評鑑事宜:
(一)本府各機關應於委託契約完成訂約後一個月內,填列「臺北市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品質評鑑資料表」(
      如附件表一)送交規劃小組列入評鑑管制。
(二)工程總進度(含規劃設計)達百分之四十後二個月內,由機關辦理
      完成第一次初評(設計階段之初評),並將評鑑結果(評鑑統計表
      )送交規劃小組。
(三)工程總進度(含規劃設計)達百分之七十後二個月內,由機關辦理
      完成第二次初評(施工可行性之初評),並將評鑑結果,評鑑統計
      表送交規劃小組。
(四)全部工程完成後二個月內,由機關辦理完成第三次初評(綜合評鑑
      ),並將評鑑結果(評鑑統計表)送交規劃小組。
(五)機關送交全部三次評鑑結果(評鑑統計表)後由規劃小組辦理複評
      ,並即簽報本府後函送評鑑結果及處置事宜。
五、各階段之證鑑,由負責之單位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初評應由機關
    及其上級機關內成員,並得外聘委員組成。複評則由規劃小組委員若
    干人及外聘委員若干人組成複評小組,外聘委員得由規劃小組召集人
    於政府採購法定之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中遴選。外聘委員得依
    法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六、評鑑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件各階段評鑑表(附件表二至表五)。
(二)各階段之評鑑,以各評鑑小組成員評分之總合平均計算之。
(三)每一案件之初評總成績,由規劃小組依據機關提送之三次初評成績
      統計之,其第一次初評占百分之三十,第二次初評占百分之四十,
      第三次初評占百分之三十。複評評鑑再依據初評總成績作校核,評
      鑑評定最後之評鑑總成績,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列為甲等;總成
      績達六十分以上而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未達六十分者列丙等。
七、評鑑之程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初評由機關組成評鑑小組,按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並自行
      訂定評鑑步驟。機關初評時,應詳予校核各項資料及執行紀錄。
(二)複評由規劃小組成立複評小組,並將評鑑資料表、初評評鑑表(已
      評分)及複評評鑑表(空白表)分送各評鑑委員。
(三)複評由規劃小組確認評鑑時間,並通知機關。
(四)複評評鑑步驟:
      1.規劃小組工作人員說明評鑑程序。
      2.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說明。
      3.評鑑小組委員審查及校核評鑑初評及各項設計、施工成果及執行
        紀錄。
      4.評鑑小組委員實地勘查建設成果。
      5.評鑑小組委員詢問及提出評鑑意見。
      6.機關及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補充說明。
      7.評鑑小組委員進行評鑑討論。
      8.評鑑小組主席綜合討論意見作成小組綜合評鑑意見。
      9.評鑑小組委員評定成績送交規劃小組彙整。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七目至第九目之步驟進行時,評鑑小組得要
      求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退席。
(五)複評時,機關及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應提供初評時所參酌之各項執
      行紀錄備審,複評小組亦得請求其提供原始文件,以供校核。
(六)辦理評鑑時,應由機關提供車輛及安排評鑑場地等行政支援工作。
八、評鑑之結果及處置程序如下:
(一)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作小組填寫評鑑統計報告(如附表六)。
(二)受評之案件經評鑑總成績列為「甲等」者,本府得函發所屬各機關
      於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優先採用
      該廠商。
(三)受評之案件經評鑑總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應依合約約定辦理
      處罰,並視情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府各機關工程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案件,其委託金額未達勞務採
    購查核金額者,由機關參考本作業程序自行訂定作業程序辦理評鑑。
十、第三點規定之工程,應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權利義務規定,列入招標
    文件及委託契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