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接受樹木捐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或私人
    捐贈其所有位於本市之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樹木之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
四、公園處於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擬訂移植
    計畫,提報公園處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審核,於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是否
    同意接受捐贈。
    前項勘查及移植計畫詳如附表。
    公園處辦理第一項之行政作業,須於接獲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公園處樹木捐贈審議小組,成員計十三名;由公園處處長為召集人,
    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科室主管及相關技術人員擔任。
    前項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六、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之樹木,應以生長良好、得以移植且可供綠化美化
    環境者為原則。
七、樹木經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並移植至公有土地內者,由公園處負責移
    植並支應相關之費用。
八、公園處對於移植樹木應善盡維護責任。但如因工程緊急,而未能對樹
    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
    贈人不得異議。
九、接受捐贈之樹木,其移植地點以本市公園、綠地、苗圃、公園保留地
    為優先,或由公園處負責接洽其他機關、學校,移植於本市公有土地
    內。
    公有土地不敷使用者,公園處得轉介私人機構、團體或私人提供其位
    於本市之土地接受捐贈,捐贈人不得異議,相關移植作業由受贈人負
    責,並負擔費用。
十、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實施。
臺北市政府接受樹木捐贈勘查及移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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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        │基地周邊│        │
│        │        │出入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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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機關│        │聯絡電話│        │
│或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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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種類│                            │
│反規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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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長│                            │
│狀    況│                            │
├────┼──────────────┤
│建議移植│                            │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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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工程│                            │
│費估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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