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召開協議會議與價購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配合事項:
  (一)本府公共工程採價購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需用土地
        或土地改良物係依都市計畫辦理取得,具無可替代特性,而該所
        有權人為獨家供應者,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要件,由本府通函各需地機關,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召
        開協議會議,達成協議採行價購方式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本府
        均准予採限制性招標,各需地機關無需另就個案報請上級機關核
        准。
  (二)鑑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本府於召開協議會議時
        ;有告知所有權人如達成協議採行價購方式取得者該價購底價(
        單價)之必要,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由本府
        通函各需地機關准予於召開協議會議時,即公開如達成協議採行
        價購方式取得者該價購之底價(單價)。
  (三)查核金額以上價購案之議價及驗收(點收)監辦,因價購程序,
        業經本府統一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本府
        通案授權由各需地機關自行監辦。

二、協議會議及價購程序: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以府函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訂期召
        開協議會議,並作成紀錄,其書面通知內容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四條規定為之,並合法送達。召開協議會議時,並應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據協議會議結果,凡達成協議採價購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土地改
        良物,始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價購;否則,由需地機關依規定函
        請地政處依法報請徵收。協議會議結果,以及所有權人陳述之意
        見,都應於協議紀錄中一併敘明。

三、協議會議紀錄應載明之內容及價購紀錄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附件一  協議會議紀錄內容
一、用地機關及用地工程名稱:
二、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三、會議地點:
四、主持人:
五、出席單位(人員):
六、土地所有權人:
七、土地所有權人陳述事項:
八、說明及協議事項:
九、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