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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辦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基準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1年秋字44期 3頁]  三、前點個別案
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
    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四、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本辦法之案件,即專案簽陳本府裁罰後,函送受處分人
        繳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除依法執行罰鍰外,並管制該
        受處分人道路挖掘之申請案件至罰鍰繳納完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