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重大工程考評小組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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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依據
一、本局七十二年度年終工作檢討會決議;應重新檢討本局及各工程處重
    大工程督導小組之編組、職責及作業程序,以發揮督考功能。
二、局長七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主持專案會議時指示:「工程施工督導小組
    成立後,本局原設之重大工程督導小組仍予保留,負責重大工程績效
    評比,及重大疑難問題與施工障之協調處理以及特優、較差工程之
    相互觀摩,其小組名稱,可依任務再行研究」。

貳、目的
    在使工地發生之重大疑難問題及障因素,得以適時協調解決,以促
    進工程之順利推展,并經相互觀摩取法及考評,提高工程辦理成效。

參、編組
一、本小組定名為「重大工程考評小組」隸屬局本部,請徐副局長傑然擔
    任小組長,綜理全般協調及考評諸事宜。
二、本小組成員包括局一、三科及各工程處,其編組及職掌表詳如附件一
    。

肆、任務
一、負責本局各項工程施工成效考核評比,并行相互觀摩取法,共策整體
    進步。
二、處理工地重大疑難問題及施工障礙,并協助解決,以促使工程順利進
    展。

伍、考評要項
一、考評範圍:
  (一)主要幹線道路、重要橋樑、堤防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
  (二)次要道路、巷道、水溝、陸橋及地下道工程。
  (三)河川整治、抽水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
  (四)公園闢建及都市更新。
二、考評項目:
  (一)規劃設計:工程規劃是否週密完整,設計標準是否符合使用之目
        的而具有前瞻性,有無浪費或影響結構安全情事,材料計算有無
        遺漏或任意指定廠牌與專利品,是否經常因設計不當而辦理變更
        。
  (二)施工管理:各工務所是否按監工手冊規定編組,選派監工人員及
        監工人員是否善盡監工職責,工地環境是否整潔,各項安全措施
        如圍籬警示燈、告示牌等是否按規定設置,工務所佈置是否適當
        ,材料管理及對廠商人力、機具等調配指導是否認真嚴格,各項
        表報記錄是否按規定時間填報。
  (三)督導檢驗:各工程處各級督導查核人員是否按計畫實施督導,材
        料樣品是否按規定檢驗并陳列,施工中各項尺寸規格是否嚴格檢
        查,試體是否按規定抽樣送檢,不合格之材料、試體或檢驗記錄
        是否依規定處理,有無要求更換或敲除重做。
  (四)問題處理:工地發生之疑難問題是否予以及時處理并立即向上級
        反映,其處理方式是否適當,另本局考評人員到達工地協調時,
        資料準備是否充份,有無提供具體處理意見,各工務所及主管工
        程處對發生之問題有無及時與適當的處置?
三、績效評定:有關績效評定,應綜合前項「考評項目」所見實況加以歸
    納鑑定,茲分述如后:
  (一)工程品質:包括施工技術、材料檢驗、試體試驗、鋼筋及模板查
        驗等,其考評項目,因受考評時間及期程限制,考評小組僅做一
        般性視導及重點抽查,其詳確之檢驗資料,由施工督導小組提供
        。
  (二)進度時效:考核施工進度是否正常,記載是否正確,施工網狀圖
        與合約所訂工期是否一致,進度落後有無要求趕工等積極措施,
        材料進場及監工表報等作業是否注重時效,有無拖延懈怠等情事
        。
  (三)程序規定:各項監工作業是否確按合約暨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設
        計是否按程序先報奉核准後再行施工,有無徇私、越權或故意違
        反規定等不法情事。
  (四)有關作業流程及考核評比各項表格由考評小組另訂。

陸、實施要領
一、工地考評作業採計畫性定期視導方式實施,以施工中之重大或有特殊
    疑難之工程為對象,並考量各工程處受評比工地數量之均衡。
二、考評小組每月以一-二天時間赴各重要工地巡迴視導一次為原則,每
    半年評比一次并辦理獎懲。
三、重大工程疑難問題或施工障之現地協調,配合考評作業實施,特殊
    情形隨時召集考評小組人員現地勘
    察研處。
四、考評視導所發掘之問題或重大優劣事實,應先整理研究,并研擬具體
    處理意見簽報局長,奉核定後移由主管科函發主辦工程處轉知工務所
    照辦,副發其他工程處參考,籍收相互取法砥勵之效。
五、考評視導時間及順序由主管科策劃,請示小組長決定,并以電話通知
    小組成員,按規定時間到達本局集合,由小組長行簡單任務提示後出
    發。
六、各項視導及協調資料,除依規定簽報辦理外,並由一科保存整檔案,
    以備查考。

柒、獎懲規定
一、考評成績依其優劣辦理獎懲,其標準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按程序專案簽報敘
        獎。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於工程
        結案時或視狀況辦理議獎。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不予獎懲。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列入年
        終考績。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其工地應予複查,如仍未改進,工務所
        主任及監工人員專案簽請議處,情節重大者應請主辦工程處隨時
        議處及調整其職務或依法辦理。
  (六)如於檢查時,發現工務所主任、監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有重大優劣
        事蹟者,得隨時辦理獎懲,不受前項等第之限制。
二、承包廠商列為優等者,除先以局函致謝外,另於年度結束時酌情考量
    頒發獎牌,或其他表彰措施,以資鼓勵,如列為甲等者,可酌情獎勵
    ,反之,如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者,則依規定程序議處。
三、各主辦工程處對工地督導管制適切,致成績列為優等者,其主管人員
    視情節予以專案議獎,不力者議處。

捌、行政事項
一、考評小組視導工地所需車輛由四科調派支援,加班及誤餐費,則依規
    定程序辦理。
二、考評小組編組及職掌表簽奉局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依權責發佈并報府備
    查。

玖、其他
一、本小組自七十三年元月十日起生效,原編重大工程督導小組同時撤銷
    。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依程序簽報修訂或補充之。